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认真执行教育部对来华留学生教育提出的“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工作方针,促进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使我校留学生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录取
第二条除汉语言文化学院执行春秋两季入学招生外,其他院(系)均实行秋季入学招生。攻读本科学位的留学生,每年4月1日至30日在国际学术交流处留学生科报名,入学考试(科目为汉语和数学)在每年6月下旬举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生3月1日至31日在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入学考试(科目为汉语和专业课)在每年5月底举行。有关报名表、申请条件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请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三条来我校学习汉语言和其他专业的进修生凭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和成绩单择优录取。申请攻读文科学士学位者,须参加汉语考试,获得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6级证书者可免考,直接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其中,获得HSK 3级证书可直接申请入汉语言文化学院汉语言专业本科学习,获得HSK 6级证书,并提供一年以上大学学习证明者,可直接进入汉语言专业本科3年级学习)。申请攻读经济、管理和理科学士学位者,须参加数学和汉语科目的考试,获得HSK 6级证书者,免考汉语。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生,须参加汉语(获得HSK 6级证书者免考汉语)和专业科目的考试。每科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及格者,按学校的录取标准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四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的留学生,均由国际学术交流处留学生科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署的协议统一接收,并分配到各有关院(系)学习。院际交流的留学生由所属院(系)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按时报国际学术交流处留学生科,统一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第五条来校短期(6个月以内)学习的留学生团组由国际学术交流处或院(系)与组团方商谈办班事宜,互签协议,并于开班前2个月向对方寄发《南开大学入学通知书》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对方可持上述相关材料到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团体或个人“F”或“L”签证。短期班在校期间的费用、课程安排等均按协议进行。
第六条国际学术交流处留学生科在新学年注册时对留学生进行入学教育,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进行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统一为留学生办理注册、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相关注册表、体检表请见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由教育部组织开发的“来华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大型应用软件。该系统是集日常数据管理、电子档案、自动采集评估数据、毕业生信息服务和各类型数据统计等5项主要功能于一体的网络数据库系统。各院(系、所)的留学生管理人员须认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熟练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学校鼓励各院(系、所)积极举办各类外国学生短期班。各院(系、所)应及时将短期班的有关信息报至国际学术交流处,以便数据统计和外事归口管理。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工作应根据学校的总体教学要求进行。各教学部门应适当照顾外国留学生的特点,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增减有关课程。本科留学生原则上应遵照《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南发字〔2005〕73号)、《南开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生本科生教学管理的规定》(南发字〔1996〕1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我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参照我校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要按照我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外国留学生的考勤、考核、奖惩、退学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犯校规校纪者,按照《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南发字〔2005〕73号)和《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南发字〔2005〕74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所在院(系)和国际学术交流处共同负责。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院、所在院(系)和国际学术交流处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各院(系、所)在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原则上应与中国学生一并进行。在选择实习或社会实践地点时,应遵循我国有关涉外规定。在收取论文答辩费等有关费用时,应与中国学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外国留学生的后勤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国际学术交流处和有关院(系、所)要依照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和引导留学生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学校涉外公寓要保证长、短期留学生的住宿,并做好涉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允许留学生在校外住宿。拟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须携带与房东签署的租房合同复印件到国际学术交流处留学生科填写《校外住宿登记表》,并由留学生科出具校外住宿登记证明,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留学生应在护照到期前到本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在留学生居留许可到期前1个月之内,持国际学术交流处或汉语言文化学院开具的介绍信到天津市公安外管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外国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和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确定留学生的收费标准。如需调整现行的学费、住宿费和杂费的收费标准,应由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协商后拟定方案,报学校批准。学校现行的学费、住宿费和杂费收费标准请见附件6。
第十八条自费留学生的学费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由学校注册中心在学期初统一收取。学历生应一次缴清本学年学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者,需说明原因,可酌情缓交,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凡缓交学费者,须按照应交学费的5%缴纳滞纳金。无故拖欠学费者,学校将终止其学习,并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留学生学费的分配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每年学校从自费留学生交纳的费用中拨出专款,用于举办留学生娱乐活动、改善留学生生活和学习环境等。要保证留学生教育的再投入和留学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须参加医疗保险。自费留学生的保险费由学校统一从学费中扣除后支付给保险公司。校医院要为留学生就医提供方便,医疗费用的收取标准应与中国学生相同。享受全额政府奖学金和校际交流奖学金的留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校际之间签署的交流协议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所)要积极接收教育部和校际交流留学生。财务处应保证教育部拨付给奖学金生的款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享受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依据我校的相关规定,参加每年5月份的奖学金生评审。经评审合格的留学生,可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留学生,其享受的奖学金自下一学年度终止。凡无故不接受年度评审者,不再享受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习的留学生(仅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通过评选品学兼优者可获得“南开大学留学生学习优秀奖”。评奖办法按照《南开大学留学生学习优秀奖实施办法》(南发字〔2004〕5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际学术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