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要求,我校逐步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为主体,包括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代缴等手段在内的资助体系。
第二条 资助工作遵循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学习需要,遵循解决学生经济困难和解决学生学习、思想、心理问题相结合的原则。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各类助学金、学费代缴的经济困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所在学院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面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学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南开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执行。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主管与学校共同操作的专门用于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用贷款。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南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八条 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南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二)社会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5000元。具体评选办法参考各项助学金签约协议。
(三)留学助学金
留学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境学习交流,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00-10000元。申请者需为所在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优秀。留学项目由学校指定,申请者需进行公开答辩,由师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
第九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公能”素质发展,增长才干,并获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公能”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南开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费代缴
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我校对天津市低保家庭的子女实行学费代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南开大学本科生学费代缴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为解决学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的临时经济困难,学校拨付专项资金设立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为500-1000元/人/次,学生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人/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享受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代缴等资助政策的学生有履行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定期研究并审查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本科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及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学校的各项资助措施,须有专人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