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具有“公能”素质的拔尖创新人才,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为做好优秀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优秀奖学金由学校统筹中央财政拨款、学校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用于奖励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三条 优秀奖学金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公能”兼备,全面发展。
第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奖学金的评审: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被认定不得参评的。
第三章 奖学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优秀奖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遵循安全、守法、高效原则,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的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及各专业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委员。负责优秀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优秀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接受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奖学金种类、申报条件及奖励额度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类别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20000元/人。
(二)特等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标准10000元/人,获奖者同时被授予“南开十杰”荣誉称号。特等奖学金可与其他奖学金兼得(荣誉兼得且奖金兼得)。
(三)一等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5000元/人,硕士研究生8000元/人。
(四)二等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7500元/人,硕士研究生5000元/人。
(五)社会捐赠奖学金,由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是根据捐赠方的要求设立的用于奖励研究生个人或集体的奖学金。
(六)优秀新生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推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第六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资金情况,按照在校研究生比例向各学院(中心、所)分配名额。名额分配向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2.各学院(中心、所)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优秀奖学金评审细则,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向所在学院(中心、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奖学金审批表。申请材料应包含申请者在上一学年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信息。科研成果必须以南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各学院(中心、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可在评审中加入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扩大优秀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名额进行适度调整,但须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
4.各学院(中心、所)在确定本单位初审名单后应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5.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相关材料,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有关评审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奖学金捐赠方。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中心、所)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优秀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经查实,获奖者在奖学金申请材料中的科研成果有抄袭、造假行为的,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有权宣布其荣誉证书作废,并追回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各学院(中心、所)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可纳入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管理范畴并参照本章程进行评审和颁发。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发字〔2013〕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