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本科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班级和学生。
第三条 各项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选南开大学先进班集体、南开大学三好学生、南开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南开大学优秀毕业生和南开大学学业优秀生等5项评优工作。
第二章 评选标准、比例和奖励办法
第五条 先进班体
(一)评选标准
1.班导师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对集体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章程、有创新;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工作效果显著;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有较高的威信,能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班级集体荣誉感强,奋发进取,班级成员踊跃参加各种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
4.班级成员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互帮互学,共同进步,全班学年总平均学分绩超过本院(系)年级平均水平;
5.遵守校规校纪,班级成员在学年内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6.班级成员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帮互助,关系融洽;
7.积极开展特色鲜明、健康向上、有利于提高综合素质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比赛;
8.在校园文明建设和创建“优秀团支部”、“社会实践先进小分队”、“优秀社团”、“文明宿舍”等活动中成绩突出。
(二)全校每学年共评选10个先进班集体,学校不进行名额分配,由院(系)负责推荐,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授予当选班级“南开大学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2.品行端正,明礼诚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努力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内A、B、C、D四类课程全部及格,学分绩在本系同年级排名前30%以内;
5.在校园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三好学生数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0%。
(三)授予当选学生“南开大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标准
1.在学校、院系、班级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或担任学校核心学生社团的主要职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
3.品行端正,明礼诚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年内A、B、C三类课程全部合格,A、B、C、D四类课程学分绩在本系同年级排名前50%以内;
5.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核心、骨干作用,工作业绩突出;
6.关心他人,乐于奉献,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在学生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
7.在校园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发挥带头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数占本科学生总数的5%。
(三)授予当选学生“南开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300元的奖金奖励。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标准
1.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优秀。本科二年级到四年级期间,每年至少获得一等奖学金、准一等奖学金(奖金额达到校一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个人一等奖(含)以上、特别奖项、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6项奖励中的1项,并且累计获奖次数达到5次的学生方可参评(同年内一等奖学金和准一等奖学金两项最多计1次)。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必须达到良好以上水平(或80分以上)。
3.本科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掌握在本科毕业生总数的4%以内。
(三)授予当选学生“南开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学业优秀生
本科期间,在完成基本学业的同时,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研或论文成果特别突出者(如:在国际或国家大赛中获得大奖),授予“南开大学学业优秀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学业优秀生与优秀毕业生两者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除先进班集体以外的各项评优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
(二)班组评议,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公示初评结果;
(三)院系签署初评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四)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五)学校公布最终结果,组织召开表彰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示和申诉遵照《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中第六章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评优资格审核遵照《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中第十六条各款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