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13-06-24浏览次数:16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研究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修改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助研工作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助研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所)成立助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助研津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所)须成立助研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任秘书,具体负责开展本单位助研津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助研岗位的设置和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必须为其指导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提供助研岗位并支付助研津贴。学校设立助研津贴专项账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助研津贴标准如下:

学科(门类)

博士研究生

单位:元/年·人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单位:元/年·人

第一类

7200

2400

第二类

4800

1200

第三类

2400

1200

注:第一类学科为理学(数学和理论物理学除外)、工学、医学和农学门类各学科;第二类学科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除马克思主义理论外)、数学、理论物理学、教育学门类各学科;第三类学科为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和军事学门类各学科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

第九条获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须积极完成导师交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研究生有休学、退学和出国(境)等其他不能完成科研任务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导师。

第四章 助研津贴的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助研津贴发放程序:

1.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向各学院(中心、所)下发应获得助研津贴的研究生名单;

2.各学院(中心、所)助研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导师核定助研津贴发放名单及金额,并提供可足额划转助研津贴的经费账号,造册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导师提供转账的账户应为经过财务处额度审核后的项目账户;

3.申请学校特殊助研津贴的导师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各单位导师经费账号报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向学校助研津贴专项账户划转经费;

5.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经费划转情况反馈各学院(中心、所),各学院(中心、所)助研工作小组督促本单位经费划转失败的导师在一周内提供新的可划转经费的账号。逾期不提供且不申请特殊助研津贴的则视为拒绝提供助研津贴;

6.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对经费划转情况,核准后造册报财务处,通过交通银行太平洋学子卡发放助研津贴。每年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7.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导师提供助研津贴情况报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研究生院根据审定意见削减或取消未提供津贴导师下一年度的招生名额。

第十一条 导师有权督促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并考核其工作绩效;有权根据考核结果申请减少或停发相关学生助研津贴,但必须经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参与程度,增加助研津贴的支付额度和资助期限。支付额度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不设上限。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出资100万元设立特殊助研津贴,用于资助基础学科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经费较少的导师,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特殊助研津贴由导师提出申请,每位导师每年仅限申请1个名额。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导师可不提供助研津贴: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二)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三)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其他经校助研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导师可不提供助研津贴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南发字〔2009〕8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