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研究生助教津贴管理办法》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13-06-24浏览次数:19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南开大学素质教育实施纲要(2011-2015)》,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助教工作是指研究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通过担任教学助理,从事本科生课程中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锻炼能力、获得劳动报酬的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助教工作管理办法、审定年度经费和岗位分配方案、检查监督助教工作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实施助教工作整体方案,协调各学院和相关部处开展工作,发放助教岗位津贴,组织助教考评工作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助教工作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副院长、本科生教务干事、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主要负责本单位助教设岗、招聘、培训和考评等。

第三章 助教岗位设置和薪酬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下列课程中设置助教岗位:

(一)全校本科生的公共基础课;

(二)本学院的本科生课程(习题课、实验课);

(三)指导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竞赛。

第七条 助教岗位设置标准:

(一)理论课程原则上60人可设立一个助教岗位;

(二)实验课程原则上20-30人可设立一个助教岗位;

(三)参与指导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生竞赛,指导某一竞赛两个以上代表队的,可设置一个助教岗位。

第八条助教岗位仅在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设置,岗位数不超过资格人数的20%。

第九条 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学期末考核后统一发放。

第四章 助教岗位申请和聘任

第十条 申请助教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修过所承担助教工作的相关课程,且成绩达到优秀;

(二学习科研进展顺利,获得导师的同意;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可参与研究生助教岗位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助教岗位申请和聘任:

(一)助教岗位的申请和聘任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二)各学院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总数20%的比例设置助教岗位。岗位设置需明确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时间、聘任条件等;

(三)各学院每年1月初和7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上报助教岗位需求。经校助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助教岗位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

(四)各学院助教工作小组将助教聘任结果上报校助教工作领导小组,获批准后方可组织研究生助教上岗。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各学院与本单位聘任助教签署聘任协议,一个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

第五章 研究生助教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及学生学习情况;

(二)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批改作业、解答疑问、小组辅导、准备教具装置、参与课程监考判卷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其他辅助教学的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应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助教岗位标准课时计算方法:

(一)参与理论课教学,每学期累计课时数应在32课时以上;

(二)参与实验课教学,每学期累计课时数应在48课时以上;

(三)指导竞赛,每学期累计指导时间应在48课时以上。

第六章 研究生助教的培训、考核和变更

第十六条根据岗位性质不同,研究生助教应分别接受校级培训、院级培训和主讲教师的专门培训。培训方式可采用组织培训课程、提供自学材料、组织小组学习讨论和邀请专家讲座等。

第十七条研究生助教须参加学校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聘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助教的培训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须对助教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完成标准课时情况、主讲教师评价、学生评价和助教自评。各学院助教工作小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总评并将考评结果汇总上报学校助教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教,学院助教工作小组应督促其履行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有下列情形的,应取消其助教资格:

(一)无故缺课2次以上的;

(二)所任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的;

(三)其它违纪或不适合继续从事助教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如因个人原因需中途退出助教岗位工作,需提前半个月向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助教工作小组同意并报学校助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终止其助教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南发字〔2009〕8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