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14-10-04浏览次数:1776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积极进取,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国家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学院自筹资金、相关科研项目经费和社会定向捐赠等经费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奖学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为全日制脱产就读且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硕士单独考试、强军计划、国防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项目招收的研究生。

第四条2014年9月1日起,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标准如下:

类别

标准(单位:元)

硕士研究生

8000

博士研究生

10000

第五条 学校划拨一定资金给各学院用于设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覆盖面和评定发放办法,并向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报备。

第六条2013级及以前入学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和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全额补贴培养费。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原则上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经学校特殊批准的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年限的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请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下设日常办公机构为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所)成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所)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研究生教务干事任秘书,根据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年考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学年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年考核程序:

1.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将上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资格名单下达各学院(中心、所);

2.各学院(中心、所)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考核情况,更新下一学年度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

3.各学院(中心、所)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将获奖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将获奖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

4.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报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中心、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 校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审定的获奖名单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通过办学创收渠道为本学院研究生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纳入学校学业奖学金体系。其资助的研究生对象、人数和额度由学院确定并通过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从其主持的相关研究项目经费中在符合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学业奖学金,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费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向社会各界积极筹集对学业奖学金的捐助。社会捐助的学业奖学金纳入学校学业奖学金账户。捐助方可指定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范围和额度并可依一定程序给予冠名,经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业奖学金,校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有权追回奖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追究的;

2)在学术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和被认定应取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二十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因个人原因申请并经批准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若累计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可在下一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南办发2013〕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