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研究生生活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管理,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金由学校拨付,建立专项账户列支,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补助金包括集中生活困难补助金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条 集中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申请、管理和发放:
(一)各院(系)对本单位研究生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本单位生活困难研究生数据库并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后,建立全校生活困难研究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每逢学生寒假返乡前或重大节日,学校对一定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研究生发放补助金。各院(系)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最新的生活困难研究生名单及相关困难信息,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造册后报送财务处,补助金通过交通银行太平洋学子卡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以致影响完成学业。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在校学习期间,人身或财产遭受非法侵害,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且通过医疗保险理赔不能支付的;
(三)家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致影响完成学业的;
(四)其他可以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情形。
第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为在职研究生;
(二)未在学校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治疗的;
(三)由于情况紧急,没有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就医治疗且事后未补办相关手序,造成医疗费无法进行保险理赔且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四)家中虽然发生变故但从经济上不足以影响其完成学业的;
(五)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六)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解决困难但未提出申请,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七)日常消费奢侈浪费的;
(八)其他不能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情形。
第八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
每名研究生每年享受补助金总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一次性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
第九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生活困难状况,并附上有关证明,报所在院(系);
(二)申请人所在班级、院(系)要充分调查,了解情况,严格审核把关。申请材料经申请人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补助金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通过财务处支取、发放补助金。
第十条 其他
(一)主管部门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同时,应鼓励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并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使学生自主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二)研究生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追回补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