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13-04-25浏览次数:976

南开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11号),进一步引导我校毕业生把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极开展成才观和就业观教育。学校和各学院(中心、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毕业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公能”素质教育,引导毕业生恪守南开传统,弘扬“公能”精神,强化毕业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帮助学生转变就业观念,使毕业生充分认识到在西部和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鼓励毕业生自觉到西部、到基层寻找自己事业的起点,用实际行动践行“公能”精神。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及学校有关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我校毕业生在西部、基层成才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唱响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

二、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加大对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设立专项奖励金,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1.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5000元。

2.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毕业生到中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采取申请制。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中心、所)负责审核推荐,于毕业当年531日前报送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后期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年度内提交申请。

(二)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籍档案可保留在学校、回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

(三)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四)毕业生在西部、基层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三支一扶”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联系就业,或者报考各地“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本人可向学校提出交通费补助申请,学院(中心、所)审查批准后,学校酌情给予报销部分交通费。

(六)在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后考取我校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可优先予以审批。

(七)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为毕业生进行辅导培训和咨询。毕业后,学校还将与毕业生建立长期联系,为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服务与指导。

(八)积极探索在基层和西部地区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帮助学生增强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大力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挂职锻炼。

(九)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毕业生,户籍档案可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要求就业的,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已被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直至完成服务工作。

(十)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奖励和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十一)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定向生和委培生只颁发荣誉证书,不进行物质奖励。

四、加强对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