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本科生留学助学金资助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13-04-25浏览次数:1633

南开大学本科生留学助学金资助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南开大学素质教育实施纲要(2011-2015)》(南党发〔20122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根据《南开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南发字〔201210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留学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助学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留学助学金是我校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本科生原则上只享有一次留学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三章 管理与评审机构

第五条  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国际学术交流处、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共同开展留学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习交流项目为我校已签约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高水平合作项目,由国际学术交流处、教务处、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共同开展项目的遴选和审定工作。国际学术交流处负责项目的联系、申报以及学生出国(境)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留学期满后所获学分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留学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3.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

4.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简朴,在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前10%ABCD四类课程学分绩不低于80分;

6.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已经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7.符合各学习交流项目规定的其它关于学习成绩、外语能力、身体素质等方面的条件;

8.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留学助学金,具体评选条件以出资方与学校的签约协议为准。

第八条  留学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发布学习交流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学院根据学习交流项目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并进行推荐;

3.申请人按照学习交流项目要求递交申请材料;

4.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5.校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各学院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公开面试选拔,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

6.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并发布最终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在 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留学助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1.学习交流项目的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2.资助金额根据学习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资助额度为每人每项目500020000元人民币;

3.留学助学金主要用于出国(境)手续办理费、我国大陆和留学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留学期间的学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具体可参照国际学术交流处发布的学习交流项目资费标准。

第十二条  留学助学金发放方式根据学习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学生在出国(境)前须接受学校相关培训,并与学校签订《南开大学本科生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2.学生在留学期间须自觉接受带队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认真完成学习和交流任务;

3.学生在留学期满后须按学校要求做好总结、汇报和展示;

4.学生在留学期间所获学分的认定,以《南开大学本科校际合作办学学分和学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南发字〔200967号)为依据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留学助学金申请和资助资格:

1.留学申请和选拔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经学校推荐,留学接收单位审核通过后,无故放弃资格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