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08-09-01浏览次数:1330

南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受权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签约受理银行为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借款人是指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生)。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等费用;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履行还款义务;

(六)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方式

  第五条  贷款额度、比例及金额

(一)贷款额度及比例

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下达的贷款额度及比例,统一组织学生申请。借款人的总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二)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为止,包括在校学习时间在内一般不能超过十年的期限。借款人可在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利率以受理银行公布执行的利率为准。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借款人应一次性申请在校期间所需的所有贷款。贷款人在每年9月向借款人发放当年的贷款。借款人在校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支付。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院(系)初审

1.院(系)要对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认真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审核表》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表》。
2.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电子版和书面文档两种形式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审核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表》以及全部申请材料及时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审核表》和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三)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审查合格后,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连同空白借款合同、借据一并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协调银行工作人员进校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

(五)贷款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中国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同印于一张A4纸上);

(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农村生源的须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村委会盖章无效;城镇生源的须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或街委会(办事处)盖章,居委会或父母单位盖章无效);

(五)未成年人(身份证年龄未满18周岁)还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其申请贷款的证明;

(六)申请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七)申请人家长确认函回执(父母签章有效)。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偿还

 

第十一条 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合同签约手续合格后,经办银行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学校账户。

(二)贷款进入学校账户后,注册中心自动扣除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将余款打入借款学生银行卡。

(三)借款人凭有效证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学费、住宿费收据。

第十二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视毕业后就业收入情况,选择从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6年内还清;

(二)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三)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

(四)借款人在毕业后1年内,可向贷款人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如在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须办理一次性还清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的展期与中止

(一)贷款展期:借款毕业后若继续攻读学位,可申请办理展期手续。申请办理展期应于毕业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由院(系)编制《贷款毕业生展期申请汇总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借款应在毕业离校前1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据、展期申请书和继续攻读学位《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黑色水笔等,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二)贷款提前中止

1.借款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但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当借款
发生转学、出国、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或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所在院(系)须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借款学生或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代偿制度

借款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期限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并与学校一起共同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贷款人的借款人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及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违约行为做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严重失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被学校开除、未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五)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六)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人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高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八)借款人在毕业时未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

(九)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六)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南开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和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