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来源:王淼发稿时间:2012-09-27浏览次数:1758

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南开大学素质教育实施纲要(2011-2015)》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对“公能”素质高,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工作。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及各专业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学院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班导师、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申报条件、评选比例及奖励额度

 

第五条  学校面向本科学生设立以下三类奖学金:

(一)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由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年,申报条件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内排名前10%;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年,申报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内排名前30%。

政府奖学金获奖比例分别由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下达。

(二)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出资和社会捐资共同设立,分为两个等级。

一等奖: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年,获奖比例为5%。申报条件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内排名前20%;

二等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年,获奖比例为5%。申报条件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本年级(专业)内排名前30%。

(三)专项奖学金

1.“公能”奖学金

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年,获奖比例为15%。申报条件为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合格,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文艺体育、思想政治表现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2.新生奖学金

为鼓励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我校,学校出资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高考成绩名列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前10名、理工类前20名、综合类前30名的新生可获得奖励;

二等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二(含获一等奖)的学生可获得奖励;

三等奖: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高考成绩名列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五(含获二等奖)的学生可获得奖励;

各奖项不可兼得。

3.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学金:用于鼓励本科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励金额为6000元/人。

4.国防专项奖学金:以学生本人自愿申请,毕业后进入部队工作为前提条件,经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合同。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组织材料审核,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初评;

(四)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五)学院签署初评意见;

(六)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投票;

(九)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十)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公示和申诉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十条  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各奖项之间原则上不能兼得(国防专项奖学金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2012级之前本科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参考《南开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南发字〔2008〕5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