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来源:沈明喆发稿时间:2015-01-19浏览次数:1497

南开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2014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南开大学学生会是南开大学本科生的群众组织,接受南开大学党委、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南开大学团委的具体指导。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严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校党委的领导,全面贯彻实施“公能”素质教育体系,培养“公能”兼济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好校园和谐稳定环境的同时,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三)发挥好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以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的友好关系,加强与世界各地大学生的联系,广泛传播和弘扬南开学子的良好声誉。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学生会的最广泛代表性:本会实行会员制,凡取得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籍并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二)在本会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义务: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提出,并得到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代表名额根据学院本科生总数占全校本科生总数比例进行分配。

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应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候补委员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后增补。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南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南开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四)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五)监督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

(六)推荐委员进入学校校务委员会及膳食、体育、交通等各管理委员会,广泛参与学校发展建设。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中没有进入主席团的委员自动成为常任学生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组成。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七人,其中一人为社团联合会主席兼任。

常代会会长团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的工作会议,由主席或执行主席召集。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决议,讨论和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向委员会提出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校学生会日常机构设置,批准和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五)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发展建设事项的意见建议;

(六)领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并对执委会主席团负责。

第十六条 常代会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常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制度工作委员会组成,分别负责代表培训、提案整理落实和制度完善等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七条 学生会聘任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各学院学生的群众组织。凡取得南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籍并且承认院学生会章程的该院学生自动成为该院学生会会员。

第十九条 各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遵循学校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院党委的领导,围绕“公能”素质教育体系,以高水平的工作,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团结和带领同学成长为德才兼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做好学院和学生间的沟通联系工作,畅通学生与学院间的沟通渠道,与带领同学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风气,建立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三)组织开展适应学生特点、意义深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满足学生成长需求;

(四)增进与兄弟学院学生间的友谊,进一步增强南开学生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修改学生会章程。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学院学生委员会,作为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下可建立班长联席会制度,代表全体同学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可聘任学院专职团干部任秘书长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向班级大会及学院学生会报告工作。班委会在学院学生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班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遵循学校的教育方针,坚决拥护学院党委的领导,围绕“公能”素质教育体系,以高水平的工作,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二)协助老师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老师与学生间的直接沟通;

(三)建设良好班风学风,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环境;

(四)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的日常活动,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由班级大会选举产生,班级大会每学期或每学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班委会的工作,选举班委会成员。

第二十四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副班长、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南开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年末,学生会必须向学生委员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开大学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